案情简介:患者死亡前医方给患者输错补液
2011年3月1日18:15分患者何某因“气喘乏力2天”至某中心就诊,诊断“肺部感染”,给予头孢替胺抗感染治疗。19:11分患者因咳嗽、咳痰、气急加重2天而转入被告处诊治。入院体检:神清,呼吸略急,口唇略绀,颈静脉充盈明显,两肺中下部闻及干湿罗音,心率110次/分,律齐,P2>A2,肝颈返流(+),下肢不肿,诊断“肺部感染,肺心,心衰,糖尿病”。入院后给予头孢唑肟、阿奇霉素、氨溴索、硝酸甘油等药物治疗,并吸氧、告病危、留观对症治疗。期间医方给患者输错补液(5%GS500ml+10%KCL15ml)。2011年3月1日21:09分患者症状无好转,继续告病危,补液、留观处理。2011年3月2日8:00患者仍咳嗽伴气促。查体:神清,心率86次/分,律齐,无杂音,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干湿罗音,腹软,肝脾未触及。给予头孢唑肟、阿奇霉素、多茶碱、地塞米松、兰苏等药物治疗。2011年3月2日10:04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即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10:14分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何某至被告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某区医学会确认患者何某死亡结果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何某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患者最终死亡与高龄、基础疾病存在主要关系
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是由于其虽然存在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根据鉴定意见,患者最终死亡与高龄、基础疾病存在主要关系。虽然医方对患者的诊断不全面,对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治疗措施不到位,相关检查不到位。以上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最终死亡与高龄、基础疾病存在主要关系。同时补液过程中医方存在医务人员未经核对姓名而发生错误补液的医疗过错,但以上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死亡前医方给患者输错补液,是否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案例介绍。当患者因为医院的原因,治疗无效死亡后,患者家属在追究医院承担责任的同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来判断清楚何种过错是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从而更有效率地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