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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麻醉并发气胸 医院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医疗案例          2017-07-27 阅读:162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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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患者手术麻醉并发气胸,将医院告上法庭

007年8月,患者许某因右中指深屈肌腱断裂到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断裂”并行肌腱吻合术。在麻醉过程中,许某出现上腹痛、胸痛,手术被迫暂停。后行X线检查示右侧气胸,医院未做特殊处理。次日,医院继续行肌腱吻合术,复查胸片示气胸,仍未予特殊处理。术后,患者出现严重气胸,遂以并发症处理不及时将该院告上法院。当地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医方未能提供麻醉同意书及麻醉记录单的原始资料。经鉴定分析,结果为:1、诊断明确,医方麻醉术式选择符合医疗规范。2、患者右侧气胸系麻醉并发症,医方对气胸发生后的处理欠积极。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医生没有遵循诊疗规范,没有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注意义务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针对出现的症状及时诊断和治疗,基于医疗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院方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律师说法:医院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医生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是说明义务,即一般诊疗中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说明事项既是判断医疗过程的事实依据。也是判断医生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依据。其二,注意义务是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是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事实,由鉴定机构鉴定证明。诊疗水平的注意义务不以医生的水平和医院的级别为准,而仅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准。

总之,医疗机构若想规避医疗并发症导致的医患纠纷,应综合治理,从遵循诊疗规范,加强责任心,注意履行法律手续等方面下手,提高医疗水平,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才是根本。遇到医疗纠纷,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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