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输错血致不能生育,倔强母亲维权路
1997年6月4日8点45分,由于车祸使谢晓荣的锁骨、腰椎骨、股骨等多处粉碎性骨折,医生开始为谢晓荣进行复位手术。为保证手术用血,医院再次为晓荣申请了2000毫升的AB型血液。手术进行中,谢晓荣的母亲李耀兰奇怪地发现,孩子刚输上血浑身就开始发抖。医生说,因为血是从冰箱里拿出来的,可能是血凉使孩子打寒战。孩子从手术室出来后,母亲感觉孩子还是不对劲,但又找不到问题出在哪里。医生称手术很成功,但李耀兰心中的石头并没有落地,因为她发现女儿的心电监护仪也不正常了。医护人员检查过后,也没有找出原因。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谢晓荣慢慢恢复了健康,一家人松了一口气,认为灾难就此结束了。没有想到,5个月后的一天,带着女儿去复诊的李耀兰被告知,晓荣的股骨头已经坏死一期了,6年到10年之后其股骨头将坏死四期,孩子到时将无法正常行走。专家称“孩子此前被输错血了”。而且专家告知,孩子以后将不能生育。女儿的坚强也让李耀兰更加坚定了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决心。2001年9月,李耀兰再次代女儿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认定肇事司机和医院在为谢晓荣输血问题上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损害发生可再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定,因谢晓荣输血一事引起的损害后果,由医院和肇事司机各承担60%和40%的责任。但是她们仍然提出了上诉。因为,由于谢晓荣的病还没有发作,法院认为赔偿也无从谈起,只是认定了肇事司机和医院在为谢晓荣输血事件上的责任。同时,法院也对谢晓荣提出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要求她自身要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否则将没有人为今后的伤害负责任。
2006年1月9日,对于谢晓荣要求医院赔偿10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谢晓荣败诉。法院认为,谢晓荣所讨要的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经济损失时再主张权利,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损害发生时再主张权利
医院对病人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由于医院未能严密观察病人病情,未及时果断适时地对病人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致使患者病情加剧最终致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输错血导致患者不能生育,理应赔偿责任,但由于将来的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等费用发生后在进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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