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肺癌感染医院处理稍有失误
011年5月3日患者因“咳嗽咳痰发热一周”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诊断:肺肿物(右肺上叶占位)。5月6日在全麻胸腔镜下行右肺上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术后予以抗感染、化痰治疗。术后病理提示右肺上叶腺癌Ⅲ级伴坏死(中央型)。5月9日患者咳嗽,咳痰差,呼吸较急促。下午气急较前明显,考虑双侧肺部严重感染,予以更换美罗培南+万古霉素+大扶康的药物,加强抗感染、化痰、呼吸道管理等治疗。同日告知病情危重。当晚即行气管插管。5月12日行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并予以抗感染、抗休克、补液支持、纠正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患者肺部感染无明显改善,并逐渐出现高热、血压不稳、肝功能损伤,继发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5月30日14时50分患者转入呼吸科重症监护病房时出现神志不清,心率下降,抢救至23时25分患者心跳无恢复,宣告临床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发展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治疗方案及措施。根据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轻微责任实属合理
鉴定分析确认被告在针对ARDS的临床处理上有一定的欠缺。患者的死亡原因主要为自身病情的严重性,同时不排除与上述医疗欠缺有相关性。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早期ARDS处置不力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要求其承担轻微责任实际上是合理的。
以上就是关于“肺癌感染医院处理稍有失误,承担轻微责任是否合理”的案例介绍。当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稍有失误时,患者若想要追究医院责任,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判断医院是否应当能够针对其承担责任,再有针对性地进行维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