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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手术后两眼不对称 医院无法证明无过错应担责

医疗案例          2017-08-08 阅读:149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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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女子美容手术后两眼不对称,患者索赔

毛女士说,去年9月6日,她为矫正双侧上睑下垂、眼袋及弥补下颌凹陷,到北京市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做了上睑皮肤松弛矫正、外切眼袋和隆下颌手术,并为此支付了手术费等1万元。手术后,毛女士发现她的双眼出现了不对称,原来的双眼皮变成了三眼皮,且下颌填充物也出现了变形和脱落现象。她以手术失败为由起诉门诊部退还手术费,并索赔整容费等共计4万余元。开庭时,门诊部辩称,在门诊部和毛女士签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特殊情况说明一栏曾写明:术后可能发生双睑不对称、瘢痕反应、重睑线、褶皱折叠不佳或多折、假体位置偏移等情况,出现上述反应院方予以处理,但费用患者自负。对此,毛女士予以否认,且她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无上述记载。门诊部还称,毛女士擅自删除了术前照片致使无法比对术前、术后情况,但门诊部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

法院随后委托鉴定机构就手术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毛女士双上睑明显凹陷,下颌假体位置轻度偏移,对外观无明显影响,考虑为周围神经压迫症状。门诊部在手术过程中操作方法基本符合常规,但院方因不能提供术前照片,致使无法比对手术前后情况,且手术记录不详细、术中观察不足,因此,不能排除由于手术操作的不当,造成其上侧上睑凹陷程度的改变。根据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被告门诊部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术后症状对毛女士的外观无明显影响等因素,法院酌定门诊部承担4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毛女士1.38万元损失的判决。

律师说法: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列举如下: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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