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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因生双胞胎起诉医院 医院应该赔超生费吗

医疗案例          2017-08-09 阅读:148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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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妇因生双胞胎起诉医院赔偿超生费

原告陆某夫妇计划超生一个孩子,陆某怀孕后定期到被告乐昌市某医院孕检。2014年3月,陆某例行到被告处孕检,超声提示为“宫内活胎,单胎臀;胎盘成熟度0度;羊水值正常。”结果显示陆某孕育的是单胎。2014年6月5日,陆某再次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为“宫内双活胎,双头位;胎盘成熟度I+度;羊水值尚可;一胎儿颈部声像未排脐带绕颈”。同日,陆某在被告处先后生育一男孩和一女孩。

2014年7月,广东省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征收超生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陆某被征收二个超生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后,认为被告如果能早一点检查出其孕育的是双胎,其就会中止妊娠。由于被告的误诊,致使其多超生了一个小孩,也就被计生部门多征收了一个小孩的社会抚养费。因此,被告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陆某于日前一纸诉状将乐昌市某医院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被计生部门多征收的一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陆某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及分娩,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于2014年3月在对原告进行超声检查时,存在未能准确检测出原告宫内为双活胎的过错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的该行为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

相反,原告陆某明知其继续生育的行为属超生违法,仍罔顾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提前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坚持违法生育,最终导致卫计局依法对原告陆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显然,该决定的产生是原告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与被告乐昌市某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乐昌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责任的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需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事故由诊疗护理工作引起,与医疗行为有关。患者在医院内因走路不慎摔倒;或因家长看管不周,小孩走失等均不属医疗事故;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4、造成不良后果,条例中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5、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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