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私自签订医疗协议有效吗
2011年,陈某因得脑血栓留下后遗症无法医治,于是到张某开设的私人诊所就医,经张某诊断:陈某右手五指不能伸屈,右手不能抬高伸直,右脚后脚跟大筋收缩,行走拐出脚尖向内,右膝关节大筋收缩不能屈回。经过诊断后,双方达成了一个医疗协议:张某承诺两个月左右将陈某治好,能有力活动,以右手五指能伸屈,右臂能伸直举高,能抓起约五斤重的小板凳为标准,并约定医药费为人民币3万元整,治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协议书还约定,若治疗没有结果,三个月后达不到双方协商的标准,张某无条件返陈某已支付的费用。随后陈某按约定交付了3万元医疗费给张某,但张某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陈某治好,陈某于是要求张某退还医疗费。经多次追索无后,张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医疗协议,并要求张某退还3万元医疗费。

法院判决:退还全部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06年至2011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曾被市卫生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 万元及药品,并处以人民币6千元的罚款。法院认为,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陈某就治疗事宜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张某基于《协议书》先后向陈某收取了共3万元治疗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规定,对于该款,张某应当悉数予以返还。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陈某返还治疗费3万元。
律师说法:擅自开张诊疗活动如何处罚
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属于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给予其没收器械,罚款6000元的处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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