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伤医事件思考
昨天,黑龙江省医院门诊部发生一起恶性伤医事件,一医生上班时间被曾治疗过的患者用剪刀划伤。目前,违法嫌疑人刘某已被行政拘留。
上午8时02分,黑龙江省医院普外二科出诊医生徐某庆在香坊院区门诊部导诊台签到时,遭到曾在该院住院治疗过的患者刘某突然袭击,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剪刀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从背后划伤医生徐某庆。后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验伤,医生徐某庆被诊断为: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裂划伤、右耳廓划伤。目前外伤已得到有效处置,并继续住院观察治疗。
徐某庆被划伤后,医院保安当时迅速赶到现场将行凶者控制,同时报警。接到报警后,哈市香坊公安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刘某抓获。
据违法嫌疑人刘某(男,65岁,某厂退休工人)交代,他于2016年因甲状腺疾病在黑龙江省医院治疗,手术后按照主治医生徐某庆医嘱服药后,自认为出现过敏反应,多次到医院交涉未果后产生报复心理,遂持折叠剪刀将被害人划伤。
目前,香坊警方已经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将依据被害人徐某庆法鉴结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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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但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会千方百计推脱自己的责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患者决定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患者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因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尽管会保护其诉权,但如果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有效而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2、行政调解。协商解决尽管简便快捷,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因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他同样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且一旦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调解仍有它的局限性。
3、司法诉讼。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患者应根据上述解决纠纷的特点,果断选择较适合的解决纠纷方式,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