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眼部手术前告知不当
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至被告医院眼科就诊,眼B超提示:左眼视网膜剥离,建议手术。2009年5月27日原告行左眼玻璃体切割+硅油注术+Phaco手术,术前未告知注意实行等。术中诊断:左眼黄斑裂孔、视网膜脱离、白内障。术毕视力光感。5月29日出院,带回典必殊、赛马洛尔、双星明、阿法根滴眼液、雷尼替丁、强的松口服药,嘱眼科门诊随访。5月31日原告至门诊复诊,左眼压平:29mmHg,予0.9%NS500cc+万古霉素0.8g+地塞米松5mg静滴qd×4天,尼目克司片、氯化钾片口服,0.5%新地眼水、普南扑灵眼水、噻吗洛尔眼水、派立明眼水滴眼。2009年6月5日8:00,原告再次入院,门诊检查发现原告左眼眼红、眼痛、伴眼睑肿胀,以“左眼眼内炎”收入院,拟行手术治疗。当天即在局麻下行“左眼取油+人工晶体取出+玻璃体切割+注油术”,术中冲洗前房积脓,脓液送培养,眼内注入万古霉素和复达欣,术中诊断:左眼眼内炎。6月17日在全麻下行“左眼异体巩膜移植术”。术中诊断:左眼巩膜融解。7月8日原告左眼已有萎缩倾向。7月28日结膜囊培养结果:无霉菌生长,见表皮葡萄球菌。停用两性霉素眼水,改用典必殊滴眼。后情况逐步恶化,8月18日原告出院,建议择期行左眼球摘除+义眼座植入或使用假眼片。
法院判决: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进行一定经济补偿
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了被告施行“左眼玻璃体切割+硅油注术+Phaco手术”时诊断明确、具备手术指证,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原告术后左眼发生眼内感染直至眼球萎缩,属手术并发症之一,与被告诊疗过程亦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但鉴于被告在术前对Phaco手术告知方面未予原告充分解释和沟通,致使原告无法正确认知术后感染等手术并发症的严重后果,且原告复诊期间被告亦存在门诊病历书写欠缺的情况,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足以引起原告合理怀疑,导致本案诉讼,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示抚慰。
律师说法: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诊疗过程被告处理并无不当
原告左眼视网膜脱离、黄斑裂孔、白内障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后被告给予左眼局部抗生素,典必殊,降眼压眼水等点滴处理符合医疗常规;2009年5月31日复诊时,左眼疑似有感染征兆,即予全身运用抗生素。四天后明确眼内感染,被告及时进行了“左眼取油+人工晶体取出+注油”术,并送脓液培养,根据培养结果,调整局部及全身抗生素用药。术后左眼发生眼内感染直至眼球萎缩,属手术并发症之一,经治疗最终感染得以控制,整个诊疗过程被告处理并无不当。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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