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胰腺炎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2年6月20日,患者陶某因“腹胀一周”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诊断:急性肝炎。予以保肝降酶、抑酸护胃、利胆等治疗。2012年6月21日腹部超声检查提示:胰体脾肾未见明显异常;脂肪肝;胆囊炎;胆囊多发性结石。2012年6月23日,患者腹胀、腹部隐痛明显缓解。当日上午10:52,患者阵发性上腹部疼痛,可自行缓解。被告予以降酶、保肝、支持等治疗。患者中午起腹痛明显加重,考虑急腹症,急邀外科会诊。禁食禁水,予以解痉、抗感染治疗。2012年6月26日5:30,患者诉胸闷、腹痛,排尿困难,善宁泵维持中。后被告外科会诊后考虑胆源性胰腺炎(重症趋势)。予以抗感染、扩容心电监护、深静脉穿刺置管,并建议转至外科进一步诊治。但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病情变化,危及生命。考虑重症胰腺炎,可能出现呼吸循环衰竭。予多巴胺泵维持血压,面罩吸氧。10:10,患者出现呼吸节奏不规则,血压50/20mmHg,心率、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呈点头样呼吸,四肢皮温低。行气管插管及心肺复苏抢救,经救治无效于11:25宣告临床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违约,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就患者病情危重性与家属沟通以及病房管理上的医疗过错,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本例不属于对患者的医疗损害
根据鉴定意见,本病例因上腹部不适伴肝功能异常就诊,医方诊断胆源性肝功能损伤,在住院期间继发“急性胰腺炎”,医方采取保守的诊疗措施不违反医疗常规。明确患者重症急性胰腺炎后,医方实施的抗感染、抑酶、解痉、支持等治疗符合胰腺炎的救治原则。患者腹部CT检查时腹腔内虽有大量渗液,但非绝对的手术适应症。而患者的自身病情凶险、复杂,发展急骤,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就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且与家属有效沟通不够;同时在病员住院管理上有缺陷,应引起重视和改进,并补偿原告一部分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胰腺炎抢救无效后死亡,是否是医院的过错”的案例介绍。当患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死亡,请先咨询专业律师,来帮助患者家属更有条理地判断双方的责任,以最终确定合适的维权方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