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阑尾手术后女童死亡
2005年2月下旬,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手术的李某在乌鲁木齐市A医院进行阑尾炎切割手术,就在手术进行7个小时候发生意外,院方称孩子因过敏体质处于昏迷状态正在抢救。随后的十天,孩子在乌鲁木齐市A医院、新疆医科大某附申请乌鲁木齐市A医院委托乌鲁木齐市检察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乌鲁木齐市A医院称李某的病例“被盗”,无法提供相关病例,致使乌鲁木齐市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赔偿李某家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项共计45.1万元,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父母精神抚慰金35万元,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应由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负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负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医院无法提供患者病例,致使无法确定患者死因,因此需承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患者承担证明自己损害以及提供相关付费的证据,医院负责举证证明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由于院方无法证明因此需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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