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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摆棺材设灵台影响医院正常秩序 医闹人员如何追责

医疗案例          2017-09-27 阅读:269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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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患者死亡家属医闹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甲之父赵乙在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获得更多赔偿,赵甲及被告人韩甲、赵丙等人在该医院住院部摆放恒温棺,次日凌晨,又将恒温棺停放在一楼门诊大厅内。赵甲纠集被告人赵丁、樊甲、郭甲、郭乙、赵戊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用音箱播放哀乐,并让人用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韩甲还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同月11日11时30分许,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到该医院门诊大厅维持秩序,劝离赵甲等人,赵甲等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邢卫东、晋志超打致轻微伤。

法院判决:医闹家属负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甲、韩甲、赵丁、郭甲、樊甲、郭乙、赵丙、赵戊聚集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堵大门等,并致2名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甲是组织、策划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韩甲、赵丁、郭甲、樊甲、郭乙、赵丙、赵戊系积极参加者。8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甲、韩甲、赵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依法对赵甲减轻处罚,对韩甲、赵丁、郭甲、樊甲、郭乙、赵丙、赵戊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郭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韩甲、赵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樊甲、郭乙、赵丙、赵戊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5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医闹触犯刑法维权还需依法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医闹行为是一件性质极其恶劣,损害后果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切勿采取非法手段维权,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够真正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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