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院怎么处理
(一)认真执行好报告制度。在医疗机构内部,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后者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是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要在12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三)积极处理事故或争议事件,要积极主动地与患者协商,并根据协商情况或鉴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二、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