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被起诉
某孕妇因生产入院行剖宫产术,术中发现右侧卵巢长一畸胎瘤,医生将其右侧卵巢切除。患方认为,医院未征求其意见就擅自切除右卵巢,造成内分泌严重失调,带来终身精神痛苦。如果另侧卵巢再出现问题,便会丧失生育能力,因此患方及家人在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以及医疗、误工等费用。
经法医鉴定,畸胎瘤约20%发生恶变,目前临床采取手术切除是常用方法。原告右侧卵巢只见少许正常卵巢组织,大部分为肿瘤组织,加之剥离困难,故此右侧卵巢是可以切除的。其左侧卵巢功能正常,完全能够维持其生育功能或卵巢功能。虽然医院未履行术前告知义务,但该手术选择未造成不良损害。
法院判决:患者依法享有知情权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在给原告施行剖宫产手术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就将其右侧卵巢切除,其行为虽然欠妥,但被告的上述诊疗行为并无不妥,并未给原告带来不良损害后果,故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处置享有知情同意权。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行右侧卵巢畸胎瘤切除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应酌情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万元,因此造成的法医鉴定费1500元、法医出庭费200元、交通费32元的损失,被上诉人亦应赔偿,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医疗过错应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医院在给患者施行剖宫产手术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就将其右侧卵巢切除,这种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