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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有哪些种类,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问题           阅读:157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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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有哪些种类

我国民法学者对医疗纠纷的定义大体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最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泛指一切医疗活动中或与医疗有联系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这个定义既包括医患纠纷,也包括非医患纠纷。医患纠纷就是广义的医疗纠纷,因下文即将提到,此处不赘。非医患纠纷是指非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如非法行医纠纷、美容服务纠纷等;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所发生的任何民事争议。如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的争议、对构成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赔偿发生的争议、医疗机构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等等;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民事争议。该定义将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限定为由诊疗护理行为引起的不良后果,排除了其他非诊疗护理因素而导致的纠纷。如排除了诸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医院收费不合理、医院或其医务人员侵犯病人的隐私权等情形。本文医疗纠纷的概念从狭义。

根据《通知》,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这个定义与《通知》的精神相一致,即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都归结为其他医疗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依其损害对象之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和非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两类。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又可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发生的纠纷(下文简称为故意医疗纠纷)、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经鉴定,或虽经鉴定并经法院审查后不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下文简称为过失医疗纠纷)两种。

二、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1、保全原始证据,消除当事人怀疑。

医院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时由院方和患者共同签字,把院方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给患者,或者是经患方同意由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病例。

2、耐心听取患方倾诉,运用医学理论做好解释工作。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患者及家属要体贴、关心、耐心,尽可能让他们充分倾诉意见和要求,善于听取并接受他们合理的建议,当对方对医学问题存在片面理解或不合理推论时,运用医学理论进行解释,将并发症与医疗事故的定义严格区分开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介绍病情发展情况和诊断治疗过程,借助学术权威的力量说服对方,争取他们的理解。

3、确定医疗事件性质,做出妥善处理。

双方在是否属医疗事故的问题上,达不成共识时,应主动提出请医疗事故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确属医疗事故,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进行补偿。如不属事故,但存在不足之处时应主动向患方承认,以取得谅解。

4、允许患者审查病例,接受患方监督。

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是否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是否及时解答相关情况,医疗规程是否规范,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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