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那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需要提供的资料:
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可信吗
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6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3、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以上9种鉴定意见是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