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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共同封存证据的情形,病历的保管期限为多长?

其他医疗纠纷问题           阅读:362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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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患双方共同封存证据的情形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在当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方保管。其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方有义务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其二,医方封存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其三,以复印件封存的,复印应在医患双方共同监督,签字条件下完成。否则,复印件无效。

(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现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输血中,需对血液封存保留的,医方应通知该血液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据此,封存的实物应当具有现场性;封存是医患双方的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封存义务的,应承担其不利后果。应注意,提交医学会的封存病历资料,医学会应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启封。

二、病历的保管期限为多长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二)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三)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因为,进入司法程序后,患者的举证责任之一就是证明与医院有医疗关系,如果病历遗失或不全,患者是很难胜诉的。官司成败往往在细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就医过程中,患者要注意医生书写是否属实、医嘱是否遗漏,往往一个小小的日期和签名就能影响医疗官司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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