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什么是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主观性病历?

其他医疗纠纷问题           阅读:133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什么是主观性病历

主观性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属查阅、摘录及复印,。

主观性病历资料反映的是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在诊断、治疗上的分析意见,因个人的专业知识不同故因人而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这些病历不许患者复制、复印,但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主观性病历作为提交给医学会的材料之一供专家、鉴定委员考察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护理思路时参考。

二、如何处理主观性病历

治疗终结后,患者可以复制客观性病历,主观性病历不能复制、复印。但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共同启封。主观性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反映的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意见,带有因人而异的主观性色彩,主观性病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问题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即然它是医务人员单方面意见,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点,不宜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观性病历在认定违规和过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记录内容对患方有利的情况下证据作用较为明显。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封存主观性病历,必须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场,被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鉴定前共同在现场启封。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