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是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医疗纠纷协商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合法的协商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护。
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风险
1、患方在签订了协议书并领取了赔偿金后,仍然享有诉权。虽然一般说来,调解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纠纷已经终局解决,患方放弃诉讼权利,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或干扰甲方工作秩序,否则承担违约金等。但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第一百零八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就要予以受理。因此,作为患方,其在签订了协议书并领取了赔偿金后,仍然享有诉权。一旦其提起诉讼,医院就要应诉,并产生诉讼成本,此为风险之一。
2、协商解决时未签订协议,一旦患方提起侵权之诉,医院没有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的依据。
3、若协议存在瑕疵,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或可撤销,医院可能被判另行赔偿:
(1)签合同的主体存在瑕疵:患方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或患者授权的人或者是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患者死亡的,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签署协议。医方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医院而不是经治医生。但我们看到,很多协议在主体方面存在瑕疵,届时可能被患方推翻。
(2)医院在协议中回避过失,而是在协议中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协议是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一旦被鉴定出构成事故,则签订协议的基础不复存在,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所付款项的性质也值得重视:有些协议写为赞助费、募捐款等,有些写了款项所包含的赔偿范围但却没有穷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赔偿范围,导致不仅另行赔偿甚至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冲抵的情形。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因为有些医院认为在协议中承认过失或写为赔偿款会成为患方纠缠的理由。但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此外,如果赔偿费过低,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从而撤销该协议,并判令医院补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