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合同的终止
医疗合同是医方与患方之间为实现诊治伤病或提供医疗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于客观上归于消灭。
二、医疗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引起其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按合同履行。
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医疗合同的目的在于治疗疾病,医方承担的是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因此,医疗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并不以是否治愈疾病为标准,只要医方按规定提供了医疗服务,即使未达到治疗的目的,医疗合同即告终止。
(二)合意终止。
医疗合同基于医患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终止。终止医疗合同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具体表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方式,如医师建议患者转诊,但医师不得拒绝患者的求诊,也不得单方面终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另一种是默示方式,如医师停止治疗而直接将患者转诊,依照患者具体病情,应于一定期限内就诊而未就诊时等都视为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医疗机构解散。
医疗合同当事人为患者或个体开业医师死亡或医疗机构解散均引起医疗合同关系的消灭。医方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在有其他医师的情况下,即使主治医师死亡,合同关系并不消灭。只有在医疗机构解散时,医疗合同关系才告消灭。
(四)丧失医师资格。
作为医疗合同的合同履行辅助人即医师在其资格被撤销时,医疗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合同当事人是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在丧失医师资格时,原医疗合同关系并不消灭,患者可由该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师诊治。合同当事人是个体开业医师的,在其丧失医师资格时,医疗合同关系消灭,但其对患者仍负有转诊的后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