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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单位负何种义务,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其他医疗纠纷问题           阅读:112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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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单位负何种义务

(1)病历保存

病历是以医治疾病为目的,对病员健康状况及其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诊疗方法和治疗效果所作的全面而真实的记录。病历作为医疗行为最直接最有价值的证据,是鉴定重要的原始资料。通过病历,既可以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情况,也可以了解医务人员对病员诊断、治疗思考过程和认识水平以及技术水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判断出医疗过程畔,医务人员有无诊疗护理过失,这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理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封存,并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而由医疗单位承担病历的保管工作,是造成对病历质疑的最多原因。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病历进行追记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封存后的病历,自然就是秘密,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领导、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或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有权审阅外,其他人员不准借阅。如需进行病历讨论,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不得分散遗失。

医务人员一旦意识到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根据这些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现场实物封存保留

实物是指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前用过的一切可疑的物证。如药物、输液和输血残留液与容器以及其他器械等。如果是因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务必保管好空安瓿或实物;如因输血或输液引起的死亡事故或事件,务必立即查清领取过程的凭证,残留液及时送检,并将原包装药液妥善封存到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解决;因各种仪器设备而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如因手术电刀漏电而致病员死亡或因心电图机电极板漏电而烧伤病员等),务必经专门人员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后,方可撤离现场;对于病人死亡的,在有关人员做现场整理记录后将尸体移送太平间,妥善保存以备尸检(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须尸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的医务人员有义务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是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就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此之外,医院应当作好对病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分类:

①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把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两大类。有过失医疗纠纷,是指病人的伤残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差异和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病人伤残或死亡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病人或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等。

②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医方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源性纠纷。由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手术、用药、护理、诊断、输血、麻醉、化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过失引发的纠纷。由医方其他因素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故意挑拨、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忽视病人心理变化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而引发的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至今无确切定义,有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而引起的纠纷。也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须经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决的医患纠葛。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医生对疾病的诊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及发展变化规律,从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去研究病变机制,以便找出最佳的治疗方案。但是,由于人的个体差异、每个人病情变化的不一致、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差异等等,总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这并不是医生的失误所致。非医源性纠纷常见的有:患方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患方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面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状和诊治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患方为满足私欲无理取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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