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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参加医疗调解,医疗调解中患方应提供哪些材料

医疗纠纷调解           阅读:160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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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参加医疗调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方可参加医疗调解的主要有以下人员:

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必须是患者、近亲属和近亲属共同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非近亲属代表和非代理人不得参加;

3、代表人和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

4、近亲属一般指患者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医疗调解中患方应提供哪些材料

在调解医疗纠纷时,患方要保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单据,包括: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如:住院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如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说明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其他原始单据。

2、误工费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工资及误工时间计算。

3、残疾用具费证明:患者工资收入证明、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称、类型、型号、原始发票;患者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资及奖金福利证明;有工资的陪护人员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患者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患者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盖出证单位公章。

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抚养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6、其他原始单证:交通费原始凭据;患者或近亲属住宿费原始凭据;调处中心调解费原始收据;尸检费、鉴定费等收据。

这些单证字据清晰、可认、无添加或涂改的;属于赔偿期限内;属于赔案范围、赔偿范围和限额内。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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