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
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二、怎么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1、申请者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执业登记注册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县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3、医疗机构凭执业许可正式通知办理医师、护理人员变更注册手续,待人员、设备、设施到位后,经县卫生局备案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经县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