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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医疗事故鉴定书的证据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88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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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医疗事故鉴定书的证据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要么是构成要么是不构成。其实不论鉴定结论是还是不是,都将导致医患双方的矛盾处于对抗之中,这对审判产生较大的影响和难度。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专业知识相互交融的而形成的结果,法官很难依赖鉴定结论进行法律分析,导致案件裁判可能出现偏差。

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法院裁判的唯一依据,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作客观全面的审查,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裁判与裁量权,如果法官不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形成的程序和实体结果,而一味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唯一性,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证据审查规则的行为。

换句话说,法官将处理医疗事故中所有的疑难问题,都交给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实质上就是将裁判权移交给鉴定机关,法官的作用何在?完全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这也表明了法官审判能力退化和司法裁判权异化。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论是文书的形式要件,还是结论客观公正的实质要件,甚至是对鉴定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都较医疗事故鉴定规范和公道,再加上司法权对患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可能的优先保护,因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将更能显新的司法理念和对公民基本权利尊重。

当前在审理医疗纠纷工作中,患者是否做过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作为医疗过错鉴定的前置程序,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对结论不服,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本案就是按照这一理念进行操作。

若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虽然对结论不服,但因经济等客观原因而未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只要医疗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解决的不是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本身,而是解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及证据问题,如果鉴定结论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理属当然;如果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认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行为过错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一般来说医疗机构都具有相应的过错;但经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就不具有过错。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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