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5、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要多少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以前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的医疗事故鉴定,现在在45天里就能完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七日前,医学会应把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从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技术鉴定后,一直到专家鉴定组作出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