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如何作出
鉴定结论的作出应当以超过半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每一位专家的意见,对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判定依据等,应当让每位专家鉴定组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每位成员的意见详细记录。
在作出鉴定结论时应当以超过半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选举一名成员负责记录工作,记录的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员名单、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专家询问、双方当事人作答、每位专家的意见、讨论情况、鉴定结论、专家询问、双方当事人作答、每位专家的意见、讨论情况、鉴定结论、结论依据等内容,记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载鉴定全过程,完成记录后应有每位专家组成员的签名。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谁承担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