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专家能否医疗鉴定事故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如果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选取原则,采取就近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地医学会专家库鉴定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这种特殊情况是指的本地的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相关技术人员已经不足以组成鉴定专家库进行鉴定,需要从其体地方的专家库中调取专家进入本地专家组的情况。
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认为,产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在当地就是比较有影响的医院,医疗专家大部分就在该医院,其体的专家也都是与这些医院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这样组成的专家组是很难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的。所以,往往会主动申请到其体地区鉴定,或者鉴定组全部成员由外地的专家组成。这样的愿望是很难得到满足的。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规规定上看就根本是不可能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事故等级;
8、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