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二、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