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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医疗事故鉴定,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69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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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应对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国务院2002年4月4日第351号文件令,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从2002年9月1日起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是一个尝试,医院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一课题,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大家都没有经验,需要认真研究探讨。经过一年的实践,从已鉴定过的88起案例中,我们认为医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认识鉴定工作的重要

从现有案例的鉴定看,我们深深感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相当重视,每次鉴定除患者及其家属参加外,大部分患者都聘请了律师,对鉴定会上陈述的内容和要答辩的问题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反复研究推敲过的“有力武器”,对提供给专家鉴定的材料都是经过认真细致研究论证的,有的陈述材料长达数万字,有的陈述材料列举出数十篇权威性的文章和著作,以充分证明自己的观点;还有的患者及家属的陈述词非常流畅,娓娓动听,很有感情;也有声泪俱下,带有浓厚感情色彩者。反观医院的陈述答辩,大部分医院做得很好,但也有部分医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重视不够,在鉴定会上多半像参加学术讨论会一样,经治医师报告病历,科主任补充发言,机关干部表明态度,没有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还有的医院畏首畏尾,片面误认为因出现某些差错而不敢大胆正视专家和病人,未上战场先惧三分,致使医院处在极为不利的地位。

事实证明要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首先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提高认识。

2、要明确鉴定工作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形式体系,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四是地方性法规,五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是规章。其它还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对上要服从和服务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各种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下要统辖和制约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单位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常规、实施办法等。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承上启下的法律作用。

3、要明确鉴定结论的排它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家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6月14日《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做出处理,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1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首次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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