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如何构成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采取的是三人、五人和七人制的单数,合议制,原因很简单,是为了能够形成表决意见。才有“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最终的鉴定意见按照多数专家的鉴定意见做出。比如:一个产妇在剖宫产手术准备前由于麻醉不当死亡的,那么,关于麻醉专业的鉴定专家和妇产科专业的鉴定专家总数,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半。如果是涉及到死亡、伤残鉴定的,还应当随机抽取法医参见到鉴定专家组中。
如果是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也作为鉴定组成员的意见。
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如何回避
往往各地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受到地方势力的影响,为了尽量减少这种影响对医疗事故鉴定造成的不利,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专门设计了,回避制度。在我国相关的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说回避制度是保障诉讼、鉴定程序公开、公正的制度保障。在患者及其家属抽取鉴定专家的过程中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会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有关的情况,在抽取专家前后,都会要求患者及其家属确认,是否回避的请求。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从上面可以申请回避的理由可以看出,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各种关系,可能造成鉴定无法公正进行的都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回避制度的设立对医患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对其中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另外,只要可能存在影响鉴定是事实存在就可以申请回避,不以事实上确实造成了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影响为必要条件。通俗的讲,就是即便是真的不会造成鉴定影响的,也可以要求回避。即便是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但是,由于回避制度没有履行好的,患者及其家属仍然可以以“鉴定专家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为由,申请撤销原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