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的重新鉴定指什么
什么是重新鉴定呢,它不同于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重新鉴定是医疗事故鉴定审查权利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是一种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机关,对行政鉴定就具有一种审查权利,所以在卫生行政机关,在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得出之后,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这里要注意,这个问题仅限于程序上的问题,卫生行政机关它不能说,你这个鉴定结论做得不对,它只能说你这个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比如说(专家人数)应该是单数的,你实际参加的专家是偶数,缺席一人,应该是由妇产科专家占一半以上,但是专家人数没有超过一半,专家应该回避的没有回避,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有权要求,作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旦行政决定作出,就意味着原鉴定无效了。
二、医学会不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医学会收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且,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