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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指什么,法医鉴定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吗?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53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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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鉴定指什么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二、法医鉴定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吗

随着《决定》的施行,国家司法部已要求各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迅速做好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编制和公告工作,对未编入名册并未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目前,广东、重庆、上海等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已完成了登记和公告。但过去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医院和临床专家,只有少数完成了上述法定程序,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而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及鉴定专家均未履行这些程序,这是否会影响今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决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影响不大,法医鉴定不可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从表面看,《决定》的出台似乎将否定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其实不然。因为《决定》出台的背景不是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就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要求,使司法鉴定能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活动。

所以,非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适用《决定》的。

首先,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否要追究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责任,给医疗纠纷的受害者以法律救济,还须依赖于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其他具体情节,鉴定无疑对纠纷的定性起关键的作用。

就目前情况看,前两种认定医疗事故的途径在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少,医疗纠纷的定性主要是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来完成。由于医疗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且主要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即非诉讼途径解决,而《决定》是专门用来调整和规范诉讼中的鉴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非诉讼的鉴定活动不具有强制力。也就是说,凡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争议所涉及的医疗事故鉴定,不适用《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决定》实施,对医疗诉讼中涉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影响不大。

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和其他类鉴定,从事这些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在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医疗纠纷的定性涉及人身损害的内容,医学会及专家库专家由于未经过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法定程序而无权组织和进行鉴定。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决定》还规定:法律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形式、鉴定人员选任、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以及鉴定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内容与《决定》有冲突,但医疗事故鉴定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就是说,各级医学会仍可如常地接受各方的委托,受理并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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