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单位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信吗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1、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面。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医疗事故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证人证言并无本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⑷。“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但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