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如何鉴定
现行的有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作了定义:批量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意即: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系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原因。
只有那种为结果提供现实性而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诊疗护理过失,即成为原因或是主要原因的过失,才能成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过失。因此,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指出: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
明乎此理,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纠纷事件,即便最终通过尸检、病理诊断等客观手段证明了医方在涉讼病员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过失,也不被判定为医疗事故。至于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误诊、误治、漏诊、漏治,更是必须先判定其是否构成过失,然后再分配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