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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有哪些,不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怎么办?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76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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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责任有哪些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怎么办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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