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况,能否要求司法鉴定组专家回避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257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司法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能否要求司法鉴定组专家回避

对于司法鉴定组的专家,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原因

如果委托的案件是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在法律上,是为了避免鉴定专家在参加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避免主观上造成“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