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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发生医疗事故致失明,医疗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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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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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发生医疗事故致失明

市儿童医学中心对一早产儿实施吸氧治疗,不料该婴儿双目失明。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儿童医学中心赔偿婴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9。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2年6月1日,徐女士在仁济医院浦东分部早产下一男婴。

婴儿被立即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抢救婴儿生命,医院施行给氧治疗。同年7月11日,婴儿出院。11月,徐女士夫妇发现孩子视力异常,虽经治疗,孩子双目失明。徐女士夫妇认为孩子失明是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不当所致,遂起诉索赔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7万余元。

医疗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徐女士夫妇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又委托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市儿童医学中心在对患儿傅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双眼盲目存在间接。目前傅某双眼视力盲目4级以上构成ⅲ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应当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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