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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终身残疾 法院判决医院责任赔偿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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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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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事故致终身残疾

日前,55岁的农民王于勤第13次辗转5个多小时,从保康的一个小山村来到襄阳市,为儿子的医疗事故赔偿奔波。尽管法院判决襄阳新华医院赔偿7.8万元,但该医院迟迟不肯支付,陷入绝境的王于勤遂拨打本报热线求助。近日,在记者的介入和当地法院、卫生部门的督促下,他终于拿到了3万元的赔偿款。

王于勤来自保康县马良镇重阳村3组,他的儿子小刚(化名)现年22岁。2009年2月16日,时年18岁的小刚玩耍时不慎摔伤右腿。马良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他右腿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襄阳市新华医院的医生吕某,到卫生院为他做了手术,可是术后伤口未愈合。

卫生院将小刚转送到襄阳新华医院,在该院做了两次手术。但出院回家后伤口仍长期渗出脓水,小刚又到另外3家医院治疗才得以康复。

小刚共住院治疗225天,花去医疗费8.5万余元,保住了性命却落下终身残疾——右腿比左腿短了约3厘米。

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刚右下肢损伤恢复现状构成一个9级伤残和一个10级伤残。省医学会鉴定,此次医疗事件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其中马良镇卫生院40%、襄阳新华医院60%。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7.8万元

家属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两家医院在给小刚手术实施过程中均存在过失行为,最终导致小刚右下肢残疾。2011年11月18日,判决两家医院赔偿小刚经济损失10.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中,马良镇卫生院赔偿5.1万元,襄阳新华医院赔偿7.8万元。判决后,三方都没有上诉。去年底,马良镇卫生院将赔款付清。而此后,王于勤多次到襄阳找新华医院,医院坚称没有钱赔付。王于勤只得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向樊城区法院反映此事后,该院多次和医院交涉,最终,医院给法院支付了3万元。近日,法院将这笔钱转入王于勤的账户中。该院执行局局长王清声介绍,法院本想直接从医院的账户上强制扣款,但到银行查询没有医院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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