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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检查出胎儿畸形,医院未适当履行医疗合同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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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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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检查出胎儿畸形

家住南通市区狼山镇的张女士,怀孕后到附近的瑞慈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双方建立了孕产妇保健合同,约定由该院对她进行孕产期检查。到2004年6月24日,张女士先后多次在该院进行了B超或彩超检查,院方都没有告诉她胎儿存在畸形。可是,7月6日,张女士的宝宝生下来却没有左前臂,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为此,张女士和宝宝一起提起诉讼,要求瑞慈医院赔偿宝宝残疾赔偿金16、7万多元、残疾者辅助器具费8000元(算至学龄前),赔偿母子二人精神抚慰金40000元。

被告瑞慈医院辩称,宝宝左手残疾并非本院医疗行为造成,与本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张女士孕期进行了常规检查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依照有关操作规范和医学资料,常规检查内容不包括胎儿的前臂,故宝宝前臂缺失与常规检查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未适当履行医疗合同担责任

法院查明,瑞慈医院在常规检查中,对张女士进行了两次B超检查、一次彩超检查,三次检查报告均无胎儿股骨长度的记载。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中的相关规定,在孕妇正常中、晚期妊娠期间,医院在对其进行超声检查时,应该测量胎儿的股骨长度。现有证据已经表明,瑞慈医院在对张女士数次超声检查过程中,均未测量胎儿的股骨长度,由此表明瑞慈医院在履行对张女士的孕期保健义务时,存在着不作为的瑕疵。但没有测量股骨长度并不导致胎儿左前臂缺如,故医院的不作为与胎儿的先天残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考虑到医院若能正确履行合同,有可能发现张女士所孕胎儿存在先天残疾从而使得张女士有机会选择终止妊娠,避免因残疾胎儿的降生给张女士带来精神上的苦痛,该院酌定判决瑞慈医院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母子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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