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鉴定是关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键一个是定性,另一个是定责。定性是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定责是定性为医疗事故后,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大小。如果定性为医疗事故,定责为轻微责任,医疗机构的赔偿无疑会减轻许多,患者方所获得的赔偿可能会是寥寥无几。
无论是定性还是定责,专家都有自由裁量权,判断的标准只存在专家的心里,一般很少表述在书面的报告里,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专家几乎什么约束。即便医学专家没有私心,由于他们缺少法律思维的训练,固有的、长期养成的医疗思维使他们忽视鉴定中的法律因素,不自觉地偏向医疗机构。为获得公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最好有具有医学与法律背景知识的律师参与鉴定,对鉴定的焦点作医疗与法律两方面的分析,做到有理有据,弥补医学专家法律知识方面的不足,最大限度地防止专家的擅断。
二、怎么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