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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有什么义务,医生有什么权利

其他医疗纠纷问题           阅读:163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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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有什么义务

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

二、医生有什么权利

由于社会上错误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生是强势群体,所以医生的权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而使医生成为真正的孤立无援的弱势群体。

1、非经医学技术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不受法律追究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9条2款的规定。但《执业医师法》21条所规定的七项权利中无此内容,应明确写进执业医师法。

2、豁免权(刑事豁免及民事部分豁免)

依据:公益豁免、职业的特殊性高风险,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有医疗事故罪的。

3、检查权

4、独立处置权(处方权),不受患者意志约束,医生可拒绝患者点药等

5、紧急处置权

6、强制治疗权

7、误诊权(允许误诊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医疗保健人员发现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允许疑似诊断,即允许误诊也。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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