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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是什么,和医疗过错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90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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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是什么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中所论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单位从事其目的事业(即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就诊人的损害。过错行为指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未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这一界定系采广义,与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采的狭义不同,后者指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5]。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首先,行为的主体不同:狭义概念将过错行为的主体规定为医务人员,即医疗单位法人的工作人员,而广义概念则将过错行为主体认定为医疗单位本身。根据只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那么责任主体也不同;

其次,行为的主观方面不同:狭义概念将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限于过失,这也就排除了医疗单位法人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民事赔偿的可能性,而广义概念还包括故意;

第三,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同:狭义概念将医疗事故限于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此外的损失则不予赔偿。[6]这样就把列举以外的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的其它物质损害排除在外,对于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更是只字未提。

本文之所以采取广义,是因为:首先,就立法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于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无论其后果如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办法》将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大限制,排除了故意侵害的民事责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违背。由于《民法通则》乃我国调整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般法律,更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精神采广义概念。

再者,就法理而言:民事责任乃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其着重点不在于规定人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权利之多寡,而在于制定尽量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医疗事故所侵犯的多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保障人格权对于维护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主体的人格独立和平等,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意义重大。[9]而狭义概念限制了医疗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因此,基于人格权的保护,也应当采取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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