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失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997年9月18日,原告从某某因发现右乳房包块而入住被告鼓楼医院普外科,入院时诊断为右乳包块待查:右乳腺小叶增生症?拟行手术治疗。术前,鼓楼医院对从某某进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其有手术禁忌症。9月23日,鼓楼医院普外科全科医生对手术方案进行术前讨论,因不能排除包块有恶变的可能,故决定建议从某某进行右乳包块切除术和快速冰冻切片检查,如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诊断包块为恶性肿瘤,则拟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
同日,医院就该手术方案向患者亲属予以告知,从之亲属表示同意并签字。9月25日,医院对从实施手术。术中,医院先将从右乳包块及周围乳腺组织切除并送病理室做快速冰冻切片诊断,约一个半小时后,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从右乳包块为恶性肿瘤,医院当即将此结果告知从之亲属,并说明需对从施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从之亲属对医院提出的此手术方案表示同意,并再次签字。医院当即对从施行了根治术,将从之右乳及周围相关组织全部割除,并将根除组织的标本送院病理科检验,整个手术过程顺利。从某某恢复正常,于10月6日出院。术后,鼓楼医院病理科对从的右乳改良根治标本又进行了免疫组化病理检验,结论为从之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根据免疫组化的结果可排除乳腺癌。后医院结合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结果及免疫组化病理检验结果,出具了对从右乳包块的病理报告书,报告书认为:从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属低度恶性或境界恶性,手术切除后不必做其他治疗,但须紧密随访。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要赔偿吗
从某某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1999年6月29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被告的病理医师误诊原告的右乳包块是乳癌,而导致原告的整个右乳被割除,原告为此痛不欲生。现要求被告承担其过错责任,并对原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405.90元予以赔偿,另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鼓楼医院辩称:原告所患右乳包块是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即为低度恶性肿瘤。被告根据对该肿瘤的治疗需要并征得原告亲属的同意,对原告施行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且通过对原告的手术治疗,排除了原告今后再遭受右乳肿瘤恶变损害的可能,是为了原告更长远的健康利益着想。原告仅从自身的形体美观角度出发,指责被告,被告对此不能接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收取了原、被告各方所持有的全部病理切片,并委托北京市肿瘤医院对双方提交的切片进行病理诊断,以鉴定:
(1)双方各自持有的病理切片是否为同一病例组织的切片;
(2)该组织肿瘤的类别及性质。北京市肿瘤医院的病理科接收委托,对所有病理切片进行会诊后,出具了病理检查报告,报告中写明:
(1)送检切片为同一病例组织切片;
(2)肿瘤组织形态符合颗粒细胞瘤,细胞异型性不显著,核分裂现象不多见,但部分区域与周围界限不清楚,有侵袭性生长趋向。并说明,确定恶性颗粒细胞瘤,主要根据细胞异型性,核分裂相多少。更为重要的是肿瘤的生物学行为。另该院在回答法院咨询时提到,原告送交的切片中有不好的组织状况存在,被告送交的切片中发现不好的组织更多些,且程度更坏些,据现状,肿瘤恶变的倾向是存在的。
另对被告的具体操作行为,以举证倒置的原则查明:原告入院时即由住院医师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体格检查,并有初步诊断,入院后住院医师针对其右乳包块又做了具体检查,诊断同于初步诊断,并准备择期手术。术前,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组织全科医师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讨论,拟定了手术方案,对手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均有明确意见,并向原告亲属告知了手术意见,获同意后施行了手术,手术按拟定的方案实施,无异常。术后,原告安返病房,被告对原告予以护理,无异常现象发生。原告恢复正常后即出院,出院时,被告嘱其定期随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