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曝被薛之谦骗
9月12日晚,网红李雨桐在微博发长文自曝遭薛之谦骗财骗感情。李雨桐在文中称2012年,她与薛之谦合开淘宝店,起初只是单纯的合作伙伴,后来突然有一天薛之谦和她表白,说已经深深地爱上她,但是因为高磊鑫已经怀了他的孩子,不能跟她在一起,而当时高磊鑫还要求薛之谦和她结婚。而之后薛之谦突然打电话和她说,高磊鑫说她流产了,薛之谦怀疑是被骗了,和她提出离婚。高磊鑫便索要了1000万离婚费,否则就要爆料。

后来薛之谦请求李雨桐通过网店的钱来凑这1000万,结果薛之谦和高磊鑫离婚前又买了房,她多次与薛之谦提出分手,但是薛之谦对她软硬兼施,如果她一提出分手薛之谦还作出把公司的家具电脑都砸烂的极端行为,同时又承诺一个月内必须解决之类的话。后因薛之谦说其妻高鑫磊得了脑垂瘤要1000万看病否则将被妻子爆料抛妻,李雨桐才选择离开,放弃感情和网店。

发文后,许多网友纷纷质疑,李雨桐反驳称“当我知道他和高磊鑫重新在一起时,该让我如何理解?那曾经赔给高的钱,现在是不是成为我送给你们的嫁妆呢?最后李雨桐表示”揭开心口的伤疤还是挺痛的,写到这里我也挺解气的,今天先这样吧,明天再继续”。

不少网友质疑其蹭热度,对此,李雨桐好友,网红张大奕和湾湾发声力挺。
被骗还是造谣诽谤
他们之间恩恩怨怨是是非非,旁观者也是看糊涂了,究竟实情如何,事情将如何发展?如果所言属实她可以如何维权?如果李雨桐是造谣为搏知名度那么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被诈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予以调查并尽力追回被骗钱财。对于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会立案处理。在侦查完结后,会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和适用公诉程序的区别。自诉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
司法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如果事情属实,李雨桐应按法律规定搜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立案、提起诉讼。如果所言皆无中生有,那么弱薛之谦和高磊鑫如若追究,李雨桐将受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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