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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为传闻辟谣 被死亡如何追究造谣传谣者法律责任

影视资讯          2017-09-14 阅读:260

杨永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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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石健为传闻辟谣

9月13日上午,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发微博称“最励志的终身创业老人褚时健于9月13日逝世。”在该微博发出后,立即引发网友们的大量转载,然而,在不到半小时后,王巍便删除了自己的微博,随后又在微博中辟谣致歉,“早上在群里看到褚时健老去世的消息,很突然也痛惜,便在微博上转发哀悼。后被告知是误传,即刻删除。但被几家传媒转发,给褚老家属、热爱褚老的朋友们和几家传媒带来困扰,特别鞠躬致歉。祝福褚老健康安好,您是激励我们一代人的榜样。”

而在王巍删除微博之前,也早有与褚时健及其家属相熟的人在朋友圈为此事辟谣,据媒体报道,就连万科集团创始人王石以及其身边人士都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声,“今早新浪传播关于褚时健老人(去世)的新闻蠢事虚造!褚老家人将在官网申明并合法维权。老人家身体硬朗,今早还逛了一小时的菜市场,请各位朋友删除朋友圈,切勿扩展传播。”

同时,褚时健本人以及其家人也通过媒体发布了辟谣声明,该声明称,褚时健身体很好,感谢大家关心,同时,声明中还表示,褚橙将于本月推出新品(实建橙),10月的褚橙也将按时上市。

网络造谣传谣负刑责

在我国网络传谣造谣者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相互诋毁的行为危害不大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行为来处理即可。只有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也是由刑罚适用的不得已性原则所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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