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的分类是什么?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一)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二)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三)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四)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违约责任承担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全面履行的原则四种。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面履行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对违约的分类是什么,违约的承担原则是什么问题的解答。违约分为很多种,提醒当事人对这些种类加以重视,不然对方违约,自己利益受损都不知道,知道对方是否违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关于违约的承担原则的适用,这是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如果不甚了解的话,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律师有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