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条件有哪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四)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五)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如何确定同业拆借期限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三)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