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我国台湾民法学泰斗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之债(德语,Unechte Solidaritat, Unechte Gesmtschuld),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的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属于广义请求权并存之一种。”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亦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他学者如王利明、孔祥俊等亦持相仿观点。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
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同,因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亦不同。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丙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对此,甲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关系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乙、丙与甲之间即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如均为违约,即便是性质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也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而产生的债务,而是基于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债务,法律关系的复数性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项重要特征。
2、数个债务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即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者基本上是相同,如上例中,甲房屋因失火遭受的损失为2万元,甲既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2万元,又可以向丙主张赔偿2万元的损失。
3、数个债务人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产生具有偶然性。
由于各个债务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的,而且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做出某种约定,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债务,纯属相关法律关系偶然产生的巧合。
4、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债权人对每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每个债务人分别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反之,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各债务人应就自己的独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单独地向债权人负责,承担全额的赔偿给付责任。
5、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均归于消灭。
由于数个债务人的给付标的同一或基本相同,因而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损失即得到有效弥补,债权已完全实现,因而其他债务人勿需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