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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医院走失后死亡,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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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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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医院走失后死亡

2008年7月,男子刘某因为患精神分裂症被地方政府实施精神管制,被送至密云县一家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2012年7月12日,刘某从该院走失。2012年8月6日,《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刘某的母亲、妻子及儿子也多方寻找,但是多年都没有刘某的下落。卫生保健院在此期间支付刘某家属补偿款4576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2013年8月23日,经刘某家属申请,密云县法院判决宣告刘某死亡。随后,刘某的家属起诉,要求卫生保健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共计50万余元。

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被送至卫生保健院治疗,其间走失,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卫生保健院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卫生保健院除已支付的补偿款外,再赔偿刘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损失等共计38.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的家属申请执行,法院近日将案件执行完毕,家属已经拿到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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