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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参加节目摔伤致8级伤残,电视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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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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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参加节目摔伤致8级伤残

2012年12月,郭襄收到某电视台参与活动的邀请。随后,郭襄如约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山公园,在不知道任何规则的情况下,听从主持人安排,在平衡木上体验赛道时,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当场无法行动。送往医院后经诊断,郭襄胸9、11、12脊柱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郭襄是刚毕业的幼儿教师,然而这次摔伤由于伤到脊柱,痊愈后,郭襄在工作中也无法和孩子们互动,向电视台索赔遭拒。

今年8月,郭襄一纸诉状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6万余元。对此,电视台则认为,他们只负责节目录制,经营方是某广告公司,由他们负责参与者的安全事宜,郭襄应该去找广告方索赔。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电视台赔偿郭襄14万元。

电视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郭襄作为幼儿园员工,受电视台邀请参加节目,电视台作为节目举办方,对郭襄及其他节目参与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节目举办过程中,活动现场虽然有充气墙等一定的安全设施,但让参赛人员在未穿防护服、也没有给参赛人员讲述安全防护知识和措施的情况下在布满冰雪的场地上体验,显然电视台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郭襄的受伤,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协议,不能免除电视台在本案中对郭襄受伤所应承担的责任。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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